释义 |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产生的,只要身份存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而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夫妻离婚后,不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仍对子女负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离婚或支付抚养费不能成为其免除上述义务的理由。因此,本案中,在A母亲确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情况下,A父亲仍要承担支付赔偿金额的责任。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23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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