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诉讼时效担保人有责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除。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义务人又同意履行原来的义务。例如银行或者信用社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就表明债务人对原来债务予以重新确认,愿意履行原来的债务。债务人本应自觉按时履行其义务,如果仍不履行,则有悖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对于该问题答案的整理,如果还有疑问,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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