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刻公司印章的辩护词 |
释义 | ??????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卢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卢某本人的同意,担任本案卢某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维护卢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结合法律提出辩护观点如下: 一、 被告人卢某涉嫌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情节轻微,应在法定刑范围内,尽量减轻处罚。 其一,庭审调查的事实充分表明:卢某私刻公司印章,没有通过这种手段获得不法利益 的企图;也没有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其适用印章的目的,只是因为与李某之间的房 屋买卖问题而采取的非正常手段,属于为了善意履行而适用的不当方式。整个结果是:没有 获得非法利益;没有造成任何人损失;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其社会危害性仅仅限于 自己与李某之间,可谓危害性极小。 至于公诉人认为:因为与李某之间的买卖纠纷或中介纠 纷,引起了公安机立案,但是,最终并没有认定卢某涉嫌其他犯罪,这只是侦查机关因李某 的控告而产生的一种初步认识,不能因此而确定其危害性的扩展。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据此,可以看出,私刻公司印章, 有诸多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 而我国 《刑法》 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结合本案本律师辩护的前述情节,又鉴于卢某自身认为其行为构成此罪,本律师认为:本案 的情节充其量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之间,故此,追究卢某的刑事责任,应依法处以较低 的刑罚。 二、被告人卢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众所周知,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一、卢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 6 万元的直接目的。在诈骗罪中,其犯罪故意均属于 直接故意,而没有简介故意。抛开证人孙某的证词不说,本案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卢某确 实为被害人寻找了多家银行进行贷款,而被害人贷款的数额也确实接近 2 千万,银行贷款 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这是不争的事实,无需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卢某向被害人要评估 费,其本身就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直接目的,试想:一旦需要评估,卢某就必须将评估费 付出;而只有评估不成的情况下,卢某才有是否占有这笔评估费的可能。如此一来,由于评 估事件的必然发生,卢某即便产生了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即如果产生评估就支付评估费,没 有产生评估就占为己有, 这仅仅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债务关系,而非产生刑罚意义上的社会 危害行为,从这一点来看,卢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刑事主观故意。 其二、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 孙某的出庭作证,使案件的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真相大白,这就是,孙某证明了以下事 实: 1、的的确确存在评估这一事实; 2、确确实实存在索要评估费一说; 3、明明白白有交付评估费的事件。 孙某虽然没有说清楚到底向卢某要多少评估费, 但是, 却说出了按千分之三收取评估费 的事实,而结合被害人开始要贷款一千多万的事实,其评估值按银行要求需达到一倍,卢某作为中间人,按照孙某的说法,为了保证不产生“滔地沟”的可能,即使提前要评估费,也是 客观存在、可以理解的正常的民事行为;同时,孙某虽然没有证明收到6万元评估费一说, 但确实验证明了有一天卢某要交给他评估费的客观事实,即使没有交付,只是客观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实际交付孙某的行为,其事实本身只不过与没有评估而不需要再交评估费的客 观事实相吻合而已,根本不存在隐瞒事实和捏造事实的行为;至于此后是否因被害人口头答 应给卢某好处费,还是卢某以此为借口而不予归还 6 万元评估费,其本质充其量属于民事 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刑事法律惩罚是国家对一个人的行为最严格的否定,它涉及到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由此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轨迹,乃至决定一个人的一生。法平如水、法重如山,还请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 2009 年 4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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