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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释义
    传播淫秽物品包括录影录像、黄色书刊以及网络视频和图片等等,传播淫秽对我国社会治安会造成严重影响,恶化社会风气。很多人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传播淫秽物品罪,通过书刊或者数字媒体发行达到一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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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