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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什么?
释义
    当今社会是知识型社会,高学历几乎成为了标准。高智商是高学历的前提,也是新型犯罪的主要特点。智力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法学和社会法制建设中相关机构关注的一个话题。那么,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主要包括智力与犯罪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关系
    一、智力与犯罪主体客体的关系
    生来就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而是随着其生理和心理的成熟逐渐具备的,一定年龄不仅是自然人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基本标志,而且是其智力提升的基本标志。行为人在其年龄增长和自身的不断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通过记忆、观察、想象、思考、判断,其学习能力、思维能力、创造能力、适应能力不断提高,才能提高智力水平,才能让其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断加强,使其在行为时知晓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在刑法上这种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年龄被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就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三个年龄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此,从刑法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及其强度与行为人的年龄呈现正相关关系,因为一个正常的人,其智力水平是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和社会实践能力的累积而逐渐增强的,当其具有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时就必须对其行为负责。
    二、智力与犯罪构成主观客观方面的关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由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
    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不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处于哪种情况,都是行为人自身的一种心理状态,是犯罪主体支配其客观行为的心理内容,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的。从一般心理学意义上看,认识因素是指人对客观外界和自身的认识和了解;意志因素则指行为人对客观外界和自身的态度或倾向。一方面,行为人主观的支配能力和心理状态都是由其大脑控制的,也是由其自身的智力水平决定的。这种支配能力和心理状态与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结合,就会导致行为人实施与其自身心理相符合的犯罪行为。就例如说精神病人或者智障儿,由于自身智力水平不足,对其行为没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亦无法掌控自己的心理活动变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识和了解,也就不必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一个正常的犯罪人只有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才能有其能为其自身所控制而持有的心理态度,才能支配其客观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调整的对象。另一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从故意犯罪来看,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明知是行为人对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是一个变化的、复杂的过程,也只有智力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才能得到这种认识。从过失犯罪来看,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理智正常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应当能够预见到。但是,由于不同的行为人在其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上的不同,决定了实际认识能力的差异,再加上客观环境的影响,也就决定了行为人的预见能力。
    综上所述,智力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包括智力与犯罪主体与客体、智力与主观以及客观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通常在审理上区分嫌疑人是否成年和精神是否正常。智力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很复杂,包含的因素有很多,是一个法学深入研究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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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