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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释义
    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看,主要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其中特别诉讼时效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下面就是具体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9条规定:“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1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2条规定:“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类:特别诉讼时效
    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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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