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
释义 |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的内容主要是: 1.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存在。 (1)需役地权利人之土地利用权的存在,是其设定地役权的前提,需役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设定的地役权,不因需役地所有人在需役地上设定他人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而归于消灭,该地役权应由承包人继续享有,而在土地所有人因承包经营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收回土地时,该地役权依然存在。 (2)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由当事人单独享有。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3)地役权不得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4)地役权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2.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指地役权须整体存在,不可被分割为几个部分而分别为数人所享有。 二、地役权要怎样设定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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