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规定是是什么? |
释义 | 一、事实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的小孩的分配规定是双方协商决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会从有利于孩子日后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即无效婚姻中孩子抚养权可以由父母共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按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二、法院对子女抚养权一般会如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孩子的归属问题大多数是发生在家长离婚的时候,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的婚姻是无效的或者说是事实婚姻,此时孩子的归属问题依旧是按照原来的原则进行,比如说先尊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在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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