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土信息公开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行政方面的工作大部分都需要公开给公民查阅以保障公民知晓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事项,尤其是与公民生存有关的国土资源更需要对公众进行公开,但是国土行政机关想要把信息公示出来也是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国土信息公开的流程是什么? 一、国土信息公开的流程是什么?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国土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国土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国土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国土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国土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国土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国土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国土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国土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对国土资源进行管理的行政机关必须在完成法律既定的程序后才能将信息合法地公示给公众并且主动地接受公民的监督。如果国土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公示且在公民申请的情况下仍然不公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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