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课间打闹致伤法律责任在谁 |
释义 | 【案情介绍】 美籍华人袁旭先生的儿子袁小刚,在北京华堂国际学校上小学。2009年4月7日,袁小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5万元。之后,魏森的父亲到医院探望袁小刚,发现袁旭是老同学,他认为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室内,推倒在楼梯上致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旭也认同这一观点。 2009年5月,袁旭来到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袁小刚骨折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袁旭认为,儿子袁小刚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内,并且时间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对在本校上学的小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基本人身安全,在袁小刚与魏森打闹时,学校老师如果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不会导致袁小刚右脚骨折的事情,因此学校应当对袁小刚的受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治疗骨折的相关费用。但是,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袁小刚和魏森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2009年6月,袁小刚作为原告,袁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华堂国际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袁小刚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小学生袁小刚与魏森打闹致伤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校并不存在过错。魏森将袁小刚推倒在楼梯上致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楼梯未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学校在此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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