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
释义 | 在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时可以参照的立法例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第二种就是英美法系非法典化的部门民法体系。这两种都可以考虑。 第一种大陆法系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时都是把侵权行为法做为债法的内容来考虑的。基本做法是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债法之中,作为债的组成部分。这种做法如《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放在单独一编,但是标题是“非经约定而发生的债”,还是讲债的问题。到《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放到债法的第七章——各个债的关系中,作为最后的一种,也是说它是一种债的关系。《日本民法典》突出侵权行为之债,将其和契约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列起来。 这些做法的基本立意是一个: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做同等的看待。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民法做得更极端,将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来规定。这是大陆法系的做法,都将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因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看成是相同的,都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合同是约定之债,侵权行为是法定之债。在其他方面,都属于相对权,所以将侵权行为法放到债法之中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思路。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非法典化的判例法,没有成文的民法典。但是法律也有基本体系——部门民法,侵权行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与财产法、合同法是同等的地位,而不是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将侵权行为作为债法的一个部分。英美法中也没有债法总论的概念。他们不考虑侵权行为法和债法的协调问题,也没有必要与合同法之间的共同之处进行平衡,这样侵权行为法就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尽管体例不同,但是对相似的侵权行为有相似的判决结果,这是一个共同的。如在大陆法系中有共同危险行为,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类似的做法,大家很熟悉的一个案例就是辛德尔诉哈伯特化工厂的那个案件。辛的母亲在怀孕的时候吃了一种保胎药,使辛德尔得了乳腺癌,后来辛德尔向法院起诉,要求药厂来承担责任。法院终审时说没有确定证据证明他母亲吃了哈伯特化工厂生产的药。那怎么办?当时美国共有十一家化学工厂生产这种药物。他母亲都有可能吃到这十一个厂家生产的药物,就其比例来讲,应按照当年工厂生产药物所占的市场份额就可能是他母亲吃药的概率。美国法院判决十一家化工厂按当年在市场上所占份额为比例来承担责任。这完全是一种共同危险行为的做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虽然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也有共同之处。立法者在抽象侵权行为时确实也有共同之处。虽然他们在诉讼方式、形式、理由方面会有显著不同,但基本内容还是相似相近的。 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大大提高,更有助于实现侵权行为法在调整民事关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职能。这两种立法体系都有借鉴意义。但要遵循一个什么样的思路,还是应取决于民法典编撰体例的总体思路,按大陆法系的做法是将侵权行为法做为债法的一部分。 在二十世纪权行为法的发展是非常迅猛的。从现在来看,人们对侵权行为法的理解(如在城里),提到一个人几乎没有不知道侵权行为法的。有一本书题目叫《告那家伙》,现在差不多大家都到这个程度,一说就是“去告他”,告什么,“侵权啊!”。大家都知道侵权,还有一个是大家都知道“精神损害赔偿”。一说就是“告他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亲吻权”、“悼念权”都出来了。这一方面说明大家对侵权法都了解了。 从立法内容看这二十年变化也很大。那时侵权行为法大家好像都不怎么讲,一说就是“损害赔偿”,不讲侵权赔偿还是违约赔偿。但它在法院案件中所占份额也是很大,比例上第一的是离婚,第二类的是侵权,第三类的是债务,其他不怎么说。当时赔偿案件就是打架斗殴后产生的赔偿。到现在再看侵权行为法发生的案例,变化太大了,根本和原来就不是一回事。这是实务中发生的变化。在立法上也发生很大变化。原来侵权行为法是什么都不知道,后来在《民法通则》中做了规定,又进行了那么多的补充立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现在又开始要起草侵权行为法,这里变化太大了。到了这样一种情况,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内容不段扩张,整体不断膨胀,尤其是在具体侵权行为上不断变化,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人民利益极为重要的法律。对这样一个急骤膨胀的法律,如果再按原来大陆法系的思路,将其放到债法中,容纳不下它。它要寻求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相比较而言,英美法将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更有借鉴意义。比方说赋予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地位,就可以摆脱债法的约束,可以使侵权行为法有一个发展的空间。它可以按自己本身的规律去充分发展。此外,也给它一个独立表演舞台,使其发挥调整社会经济利益,保护人的权利方面的作用。所以,这样考虑,在制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时,总体布局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将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为一编,使其脱离债法的体系,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等相并列。这一点上,国内民法学者已经基本上取得共识。按立法机关制定民法典的考虑,侵权行为法也将作为单独的一编。这是第一个大问题的第一点,即地位问题。 英美法中也没有债法总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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