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家庭发生火灾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①发现着火要迅速打火警电话119,讲清路名、胡同、门牌号,靠近什么路。 ②发现火苗要就地取材,如用干粉、砂子、毛毯、棉被等罩住火焰,同时浇水。 ③及时用脸盆、水桶等器皿传水灭火。 ④个别物品着火,要赶快把着火物搬到室外,进行灭火。 ⑤油锅起火,直接盖上锅盖灭火。 ⑥家用电器着火,要先切断电源,然后用毛毯、棉被覆盖窒息灭火,如仍未熄灭再用水浇。 ⑦电视机着火,用毛毯、棉被窒息灭火时,人要站在电视机侧后面,以防显像管爆裂伤人。 ⑧煤气、液化气灶着火,要先关闭阀门,用围裙、衣物、被褥等浸水后捂盖,往上浇水扑灭火焰。 ⑨救火时门窗要慢开,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和火焰突然窜出伤人。 ⑩将燃烧点附近的可燃物或液化气罐及时疏散到安全地点。 失火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犯罪主观 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具体来讲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火灾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这里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对火灾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的心理态度。实践中有的案件行为人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区域内禁止吸烟却禁而不止等,但对火灾危害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种案件应定为失火罪。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过失,是其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如果查明火灾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如雷击、地震等引起的火灾,则属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问题。 3、犯罪客体 从犯罪客体上看,该罪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实践来看,本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现为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两种情况。 4、客观表现 从客观方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要求,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放火罪怎么认定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律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居民家庭发生火灾之后该怎么样去追究责任、争取赔偿,不想要只了解片面内容应该要咨询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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