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认定法则 |
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审理的医疗事故案例数量逐渐上升,法官需要对事故中的医疗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审理调查来确认事故的责任大小,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可以结合以下几点原则来认定医疗单位的过错责任: 1、“医学判断”法则。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出相关的诊治决定,并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所能预见的医疗后果发生,医方应无过错,不应对该后果承担责任。 2、“医师的自由裁量”法则。 医师为诊疗护理行为时,必须具备高度的专门知识与技术,不同的医师对某项技术可能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此情况先,应容许医师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科学与全民公决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在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损害时,我们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师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 医方所为的诊疗护理行为除必须符合其专业标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学识及技术等之外,还应是医师对患者的病情的最佳判断。当医师的专业判断能力高于一般标准,而该医师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法院对该医师的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高于一般标准。比如,美国一些法院要求该医师必须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断”方可免责;日本民法理论中也有类似要求,称为“最善之注意义务或完全之注意”。“最佳判断”法则与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有别,法院适用该原则时须非常小心。“最佳判断”法则一般仅应在该最佳判断确定的治疗方法不增加患者的危险或该治疗方法已被认为符合“医师的自由裁量”法则时,方可适用。 4、“风险预留”法则 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各种疑难杂症也逐渐有了相对应的医疗办法及医疗药物,但是新药的研发往往可能伴随着一些副作用,因此,判断医师过错时,因考虑“风险预留”法则的适用。 5、医疗的紧急性 医疗的紧急性,是指由于医疗的判断时间紧促,对患者的病情及病状无法作详细的检查、观察、诊断。紧急性的判断与平时的判断有稍许差异。因此,紧急性在医疗过失上,便成为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医疗紧急性并非是减轻医方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因紧急情况而无法注意时,免除医方责任的承担。 6、医师的专业性 现行的医疗行业,医师的分工逐渐明确,每个门科都有专业的医师。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但不能以其是否取得该专业的执业证书或同类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而要看该医师是否以该专科的形态执业。倘若其能力未能及于专科医师的水平而强行为之,应从保护患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依专科医师的标准来判断该医师是否过错。 7、地区性原则。 不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有差距,医师执业的环境、医疗经验等,也有地区性的差异。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农村,许多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因此,判定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人口等相似的地区)的医疗专业为依据。 找法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 医疗事故中怎样来认定医方的过错 医疗事故中怎样来认定医方的过错 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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