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恋人名义购买的财产 分手后能追回吗? |
释义 | 张先生诉称,2006年6月,张先生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9日,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与张先生母亲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后,二人分手。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出资33万余元购买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一辆,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其与齐-女士分手后,经双方商议齐-女士将车退还张先生。但齐-女士又反悔,现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庭审中,齐-女士辩称,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双方不是同居关系。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地方住,齐-女士才将住房借给张先生住。双方也不存在借贷关系。齐-女士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张先生与齐-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张先生出资所购置的宝马汽车虽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但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将该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亦是基于当时双方特定的关系。故根据公平的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最后,法院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先生购车款人民币2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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