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给夫妻其中一人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一、遗嘱公证给夫妻其中一人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遗嘱明确给一方,视为一方所有。未明确给谁,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婚姻家庭编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相关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就是属于被承继者所留下的遗产,对于这份遗产是可以指定分配给谁的,而对于是指定是给夫妻中其中一个人的,那么此遗产就会按个人财产来进行拥有;所以,对于继承者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就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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