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婚姻法男女平等有哪些法律体现? |
释义 | 新婚姻法男女平等有哪些法律体现? 《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因此,男女平等原则就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 在婚姻关系方面,《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程序及其配偶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男女双方同样适用。在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方面也完全是依男女平等原则来加以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 (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 (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 (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 (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制度: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 男女平等制度,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继续存在,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不可能完全实现。 ⑶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妇女解放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广大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和家庭的主人。 ⑷ 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其表现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⑸ 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男女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的过程,就是妇女走向彻底解放的过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是男女平等进一步实现的必要条件。 ⑹ 目前,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贯彻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利于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从古到封建社会,这段时期始终存在男尊女卑的现象。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确要遵从三从四德。随着改革开放,女权意识的觉醒,男女平等早已不是一个“口号”,新的婚姻法修订夫妻权利平等最具体的肯定就是女性们有新的支点,那是女性们追求平等解放的支点,将陈旧的一夫多妻制的畅通观念打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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