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无权代理就是指的当事人在没有相关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现象。那么关于无权代理大家了解多少?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又是什么?在下文中,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下文中整理出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的相关详细内容。 追认权和拒绝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综上可知,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具有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以及撤销权,这四种权利各自相应的内容,小编也在上文中为大家整理了出来。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其他相关内容,您可以在法律咨询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的律师会尽快的回复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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