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
释义 | 依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所谓的“法定共有财产”。具体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例如:一个男人做生意,赚了很多钱,他的经营所得的也应当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即便这个男人存了私房钱,这个钱的所有权还是夫妻两个人共有的。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例如:某男和某女是夫妻,某男写了部长篇小说,交出版社出版,和出版社签了出版合同,约定一出版就给某男20万元稿费,可是,在付稿费前夕,这两个人离婚了。这20万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定了合同,小说是肯定出版的,20万元稿费是一分也不会少的,这就属于“已经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所以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 4、继承、受赠所得财产,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法定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这类费用不是纯粹的财产,它们包含了很强烈的人身性,应当是属于个人专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案例】甲诉乙离婚案,甲婚前丧父,继承已经开始,但因发生纠纷,他未实际取得遗产。在此期间他与乙结婚,婚后半年,甲才分得遗产。乙在诉讼中提出应平分遗产,貌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其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约定财产制 1、约定财产制的指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和婚内财产的所有方式,这是法律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的表现。 2、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财产的所有方式,其约定的效力比法定的高,除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才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所有以及进行分配。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各自分别所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分别所有,或者部分共同共有。总得来说,是很灵活的。 3、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一对夫妻,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甲男是双腿残疾人。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三年。乙女主张:甲男之所以能在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牌,与她的支持照顾时分不开的。甲的奖牌应分她一半,其他财产依法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但甲所获奖牌属于个人荣誉的象征,归甲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平均分割。 【案例】甲男与乙女离婚案。甲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乙提出要将甲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法院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作出判决:对于甲已售出的作品而得到的款项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售出的绘画、书法作品判归本人所有。对于乙的付出,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补偿、照顾。 四、夫妻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2、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1)例如: ①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或妻婚前所负的债务; ④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欠的债务等。 (2)夫妻个人债务应由本人偿还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案例】某县个体户,家中拥有大小汽车几辆及各种高档电器、家具、豪华住宅,但拒绝偿还拖欠的贷款。法院准备采取强制措施,以物抵债。当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时,发现债务人正与其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而他因此失去偿债能力。对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协议,应当认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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