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区别 |
释义 |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一字之差,时代巨变 众所周知,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基本行为规范,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的法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新中国成立后,在1955年就开始着手编制民法,后中断。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更加迫切要求完备、健全的民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是一部简化版的民法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扮演着民事基本法的角色。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条文稀少、规范简单,调整范围不周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为填补民法通则的不足,我国又陆续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这些法律连同民法通则一起构成一个较为松散的民法体系。上述民事单行法由于立法时间不同、参与立法的人员不同,彼此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各单行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分散立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造成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不统一。相对于较为完备的刑法典和诉讼法典,统一民法典的缺位成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设上的一大遗憾。 民法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集中规定民法的最一般问题,具有高度的函摄性和抽象性。民法总则不是民法通则,总则主要包括普遍适用于民法各组成部分的规范,如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此期间、期间的计算等。可以说,此次民法总则的编制标志着一部规模宏大、体系新颖的民法典正在生成,而当年作为权宜之计的简化版民法典——民法通则行将走入历史。 世界上杰出民法典的代表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均编纂于工业化时代,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和时代烙印。我国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和信息化重叠交融的历史时期,这构成了民法总则编制的时代背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实践又当然构成民法总则编制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应以创新理念指导民法总则的编制,民法总则应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时代性。十三五规划将“绿色”作为国家发展理念,民法总则对此也有所回应,民事活动应遵循资源集约、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后不仅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还将承担诸如生态修复等新的责任形式。为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民法总则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新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从而使权利客体超越了传统有体物的范畴。尊重并保护人权是文明国家的基本特征,民法总则集中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其列举的人格权类型远远超过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科学性。民事立法既涉及复杂的利益安排,又要运用复杂的法律技术,因此具有很高的科学性。科学性体现在专业立法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前,曾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起草专家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民法总则草案后,又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严谨的立法态度和科学立法技术是编制出高水平民法总则的保障。 民法总则的编制应体现本土性。世界各国民法的历史渊源均可追溯到古代罗马法,这是民法世界性的基础,但民法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性。如明确规定子女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就体现了中华民族重视家庭观念、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再比如民事责任中始终坚持规定赔礼道歉,又特别突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性规定,都与中华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紧密相关。 编制民法总则绝非闭门造车,也不是对西方法治经验的照抄照搬,而是结合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在合理吸收世界各国法律文明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律创造。民法总则草案中有很多创新规定,举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1.增加了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胎儿不仅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上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胎儿在怀孕期间受到损害的,也可以据此在出生后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将自然人的保护范围从出生后延伸到出生前,极大地拓展了权利保护的时间界限,符合世界潮流。 2.将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更加符合实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人身心成熟的年龄已经前移,法律适应社会变化对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做出调整,使得更多的适龄青少年能够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社会经验相适应的社会活动。 3.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弱化精神病人的提法,适应老龄化社会现实。民法通则规定的被监护人限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将精神病人替换为智力障碍者或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人等更加准确、中性的概念,一方面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尊重人权的基本理念。面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民法总则草案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老人也纳入被监护人的范畴,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4.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草案既没有坚持民法通则按照法人的社会功能分类的作法,也没有继受西方民法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做法,而是按照设立目的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一分类方法颇有新意。任何法人均有特定的设立目的,不同的目的决定了法人的行为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不同。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对各类法人的设立目的作出穷尽列举,因此非营利性法人就具有极高的函摄性,能够将除企业之外的各类法人主体,特别是新兴社会主体纳入其中。 5.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延长到三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将无法有效获得法律救济。民法通则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二年,从实践效果来看,时效期间偏短,不利于权利保护。实践中,权利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的成本较高、程序复杂、专业性强,还可能受制于其他诸多因素。诉讼时效虽有鼓励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在权利上睡眠的优点,但时效过短也显然会造成利益失衡。民法总则草案将一般诉讼时效延长到三年较为妥当,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和督促权利行使之间的关系。 民法总则草案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大幕,而民法典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收官之作。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之后,我们的法治建设将从立法时代走向更加深层次的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时代。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百年的法治梦想。盛世修法,伴随着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脚步,新中国的民法典即将诞生。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区别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时有所不同的,民法通与民法总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两种法律是的特定是有所不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在线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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