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没有住房 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 男方是自由职业者,有住房,女方是公司职员,有固定工作,但没有住房,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女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把握大不大? 法律网某律师回复: 目前来看是各有利弊,女方稍微占优,但不明显,若孩子的爷爷、奶奶有能力且提出要求要帮助儿子抚养孩子,那女方争夺抚养权应该比较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律网海南海口王云鹏律师回复: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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