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侵权案件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
释义 | 2009年9月,李某购买了某品牌电热水器。2010年10月,李某女儿在洗澡时突然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部门尸检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产品质量检验部门鉴定结论为电热水器质量不合格。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热水器生产厂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析案]产品责任作为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就是损害赔偿,分为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看,产品侵权赔偿是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权。据此,《产品责任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因产品侵权致使受害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适用该解释的规定,由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责任致使受害人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与其他原因致使受害人人格权利受到伤害是一样的,只是原因不同而已。《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 因产品侵权致使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等人格权利受到损害,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救济方式,使受害者或其家属请求产品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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