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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释义
    一、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特征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寻衅滋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三、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1.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而使行为人觉得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种“合理利益”而产生斗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而实施,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
    2.对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的,对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力有特别要求,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惩罚对象不同
    聚众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则无此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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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