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 |
释义 | 一、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3.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哪些 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 1.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批捕,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