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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
释义
    一、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
    不服检察院批捕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不予批捕的情形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3.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是哪些
    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
    1.提请逮捕,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审查批捕,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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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