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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行使探视权
释义

探视权不能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探视权不能以儿童本人为客体强制执行。
    

对于拒绝配合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配合,如派人到指定地点让对方探视。监护人拒不配合的,法院不能强行将孩子送到某地,只能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程序法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拒不执行探望子女判决、裁定的判决、裁定。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负责协助执行。”该规定赋予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效力,并规定探望权的判决、裁定是执行的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探视时间和探视方式的两种确定方式:“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它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确定了“协议优先”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家长应首先通过协商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在协议中,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视权的利益相关者,直接照顾者是孩子的监护人。家长之间的协议可以有效地平衡家长和孩子的权益,合理安排探视时间和方式,家长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以很容易地得到落实。因此,它优先于法院的判决。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因感情破裂而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于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视时间和方式。一些直接照顾者甚至拒绝就探视相关问题进行谈判。父母协商不成,或者直接扶养人拒绝协商的,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定探视时间和方式。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探视权人的请求,对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应当对探视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的决定,以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在执行中发生纠纷。
    

还应指出,有探视权的人在根据协议或法院判决探视时,也应考虑其子女的意愿。儿童对约定或者判断的探视时间不同意的,有探视权的人不得强行探视。
    

如果行使探视权的父母的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探视方式,父母双方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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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