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的姓氏 |
释义 |
刘某和薄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12月,薄熙来生下一子。当时,在医院填写“出生证明”时,刘某给新生儿取名为“刘某”,但没有在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姓名。孩子出生不久,刘和波就离婚了。2011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考虑到孩子还在哺乳期,法院决定与母亲同住,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当该子女登记落户时,在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时,以“簿”作为合法子女的姓名登记。 刘某得知情况后,为了争夺儿子的名誉权,与薄某多次争吵,但均无果而终。2014年底,刘某向法院起诉。 刘声称他儿子的原名是“刘”。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证明。在之前的离婚诉讼中,父母还为子女使用了“刘”这个名字。离婚后为子女办理户籍时,擅自改名。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该书恢复正宗儿子“刘”的原名。 书在法庭上辩称,刘某不是同意同一父母的孩子的名字。出生证明上填的是刘某的名字,但从未用“刘某”的名字进行户籍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并将合法子女的姓名申报为“书某某”,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从2012年开始,孩子用“博某某”这个名字已经有2年多了。因此,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她要求法官保留孩子的名字。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人的姓氏,由夫妻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父亲或母亲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引起纠纷的,责令恢复原名。如果孩子没有表达意愿的能力,夫妻双方在离婚前都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姓氏的变化不能以抚养责任来决定,即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人或看护人不能仅仅以自己为监护人或抚养责任,单方面决定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子女的姓氏。 如果是出生证明,名字是“刘某”。但是,父母从未将刘某的名字登记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户籍管理部门从未确认孩子的名字是“刘某”。因此,“刘某”不应认定为原、被告子女的法定姓名。同时,该子女的姓名已由户籍管理部门初步登记为“簿等”。因此,“书某某”的姓名权受到法律的依法保护。 最后,刘某也未能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中使用“刘某”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鉴于孩子的名字首字母已经注册为“书”两年多,刘某要求将孩子的名字恢复为“刘某”,其出发点并不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因此,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刘某要求将孩子的名字恢复为“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