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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类型
释义
    一、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类型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以下类型:
    1.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其他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使用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且有效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若当事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最迟在十八个月内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
    1.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
    2.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3.商标合理使用的其他判断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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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