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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烂尾楼赔偿标准
释义
    一、烂尾楼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与此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于烂尾楼这种“在建工程”,使用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假设开发法呢,通俗地来说就是假设烂尾楼已经开发完成,然后预估一个开发完成的价值,再扣除掉开发用的开支,最终得出烂尾楼的价值。开发完成的烂尾楼理论上来说价值应当与周边房价想接近。即便考虑到相应的开支,根据法定方法评估出来的烂尾楼价值应该不会低太多。
    
    二、什么是烂尾楼
    烂尾楼,是指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项目开工后,因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建设或陷入债务纠纷,停工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而烂尾楼同时也破坏城市形象,浪费土地资源,破坏投资者信心。对居民生活带来不便。
    烂尾楼形成的原因较多,如在建楼盘的开发商破产、缺乏建设资金、项目涉及经济纠纷、开发商违法违规导致工程停工,其中多半是因为资金链条断裂,工程未完,开发商已拿不出钱来,银行也不愿继续贷款,而项目又无法转让给其他投资人。
    三、烂尾楼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地区房地产过热,宏观调控以后,信贷资金收缩,工程后续资金跟不上,只好下马。例如,海南、北海等地的大部分烂尾楼就是1993年局部地区出现房地产过热现象的后遗症。当时房地产投资额增长率远远高于销售额增长率,其中占很大比重是盲目投资和大肆炒地皮、炒项目的结果。
    (二)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激烈变化,断了资金来源,被迫停工。例如上海的烂尾楼就大多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风暴时形成的。
    (三)市场定位不准,暗淡的销售前景,迫使投资者要“改弦易辙”,停工求变。例如位于南京市闹市区新街口的某烂尾楼,十年内盖了又停,停了又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投资决策时对产品的定位和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四)因施工质量低劣,被迫停工。温州市某烂尾楼,地处寸土寸金的城市中心,建了8年多,始终无法竣工。由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只好爆破拆除。
    (五)债权债务等各种纠纷缠身,导致停工。
    烂尾楼的教训是:要把房地产业的发展放到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中来很好地把握,保持与宏观经济的协调。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基础性产业。房地产业增长适当超前一点,有利于拉动宏观经济的发展。但如果超前得太多,则又会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产生大量烂尾楼的深层原因,就是房地产业发展大大超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烂尾楼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虽然金额没有正常房屋多,但是也是比较可观的哦。如果您对烂尾楼赔偿标准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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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