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请求主体及分配 |
释义 |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被大多数人误作为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认为体现的是死者生命的综合价值,要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这是对死亡赔偿金的重大误解,从其性质到分配的理解皆为误区。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认为其性质上是物质损害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请求的主体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别无其他请求主体。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被侵权人死亡的,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分配,是否在近亲属范围内等额分配?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在近亲属的范围内分配是没有问题的,由于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故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的扶养等因素,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综合考虑,绝对不应按平均份额进行分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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