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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旧公司法对比
释义
    新旧公司法对比

    对比事项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修改理由

    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

    50%

    可以向其他单位投资,不受比例限制,由章程规定,但不得对所投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属经营自主权,应由章程规定,除有限、股份公司外,可向非公司制企业投资

    股东诉讼权

    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规、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拒绝的、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诉讼,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提起诉讼

    现行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积极性,增强投资信心。

    有限公司小股东的退出机制

    无

    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该事项持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应当增加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无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是指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设立独立董事就成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这一条规定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选择性条款。
关联交易
    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的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本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公益金

    应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

    删去此项规定

    公司提取公益金主要是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闲置、无法使用的问题。

    事务所的独立性

    无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

    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股东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无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对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针对这种情形,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规定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由公司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的社会责任
    无

    公司应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益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是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人公司

    无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

    监事会中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修改中应加强公司对企业的民主管理,保护职工权益,更充分地体现我国立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无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以外,在评估结果,验资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应与职工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无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定集体合同,公司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

    按照工会法、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有关职工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补偿金的优先受偿

    公司清算时,在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分别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欠缴税款,偿还债务后,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时,在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分别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宝补偿金,欠缴税款,偿还债务后,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交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无形资产出资比例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现行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分行业规定最低限额,一次性缴足

    最低限额3万元,允许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现行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累计投票制

    无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
    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公司法人价格否认制度

    无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失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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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