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约定债务AA制有效吗? |
释义 | 案件回放: 2013年10月份,李某与王某结婚登记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实行aa制: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个人的物品也归个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双方各半承担;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 2014 年2月,李某因投资开店,从其朋友赵某处借款2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不能还款。赵某找李某之妻王某还款,王某辩称,其与李某已书面约定家庭财产分配模式,自己不应当承担李某的个人债务。在经过多次催促无果后,赵某将李某、王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某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虽然抗辩,但不能举证证明赵某知道其与李某夫妻间的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李某与王某共同偿还赵某借款20万元。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收益归个人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是有效的。但这种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上述案件中,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赵某不知道夫妻之间的债务约定,所以20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承担。 引用法条: [1]《协议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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