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如下: 1.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2.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关系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二、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网提醒,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三、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下: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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