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高架、高速道路交通事故管辖权 |
释义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部分跨区、县行政区划的有关道路交通、巡察管理案件管辖问题的若干规定 沪公法【2001】64号 颁布日期:2001年0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巡察管理工作,规范跨区、县行政区划的道路交通、巡察管理行为,现对有关管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道路交通、巡察管理中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上以区、县行政区划的范围确定。跨区、县行政区划的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道路、桥梁的交通、巡察管理,由市公安局指定有关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并确定相应的管辖范围。 二、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沪嘉高速公路的交通、巡察管理由嘉定公安分局交巡察支队负责,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的交通、巡察管理由松江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外环线浦东段道路及位于南汇县地界的罗山路联结外环线的600米道路的交通、巡察管理由浦东新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上述交巡警支队在办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巡察案件中需由公安分局审批或者受理复议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分别由嘉定、松江、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审批和受理。需要追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上述交巡警支队所在的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所在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所在区的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由上述公安分局所在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高架道路和外环线浦西段道路的交通、巡察管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架支队负责。高架支队在办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巡察案件中需由公安分局审批或者受理复议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由长宁公安分局审批和受理。需要追究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长宁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由长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由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规定下发之前,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架支队和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支队办理的交通、巡察案件尚未办结且管辖发生变更的,适用本规定。但已立案受理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仍由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侦查、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仍由原法院审理。 五、本规定下发后,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合并、调整等情况的,道路交通、巡察管理中的案件审批、受理行政复议、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追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管辖,由市公安局指定的区、县公安机关负责。由此产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管辖,按照本规定的精神执行。市公安局按照本规定调整有关道路交通、巡察管理的指定单位和管辖范围的,应当同时抄送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备案,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前联合合签的有关道路交通、巡察管理的管辖规定同时作废。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 交通事故管辖与受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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