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手人与借款人未分清 |
释义 | 有客户欠货款不还,经营装修材料的王老板特地找了一份格式欠条让对方填写。王老板怎么也想不到,此举到头来竟然把自己给“算计”了。 王老板40多岁,在宁波经营装修材料已经有些年头了。2008年初,王老板认识了一个客户阿峰(化名)。阿峰是本地人,自称是某装修公司的负责人,他陆续向王老板购买了几批五金、板材等装修材料。多次合作下来,两个人也就熟悉了。 在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阿峰一直在王老板处购买装修材料。由于是熟客,阿峰要什么材料只要打个招呼,王老板就会将材料准备好,有时送到阿峰指定的地点,有时阿峰自己来取。起初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阿峰当场用现金付清货款。双方建立了信任后,阿峰开始赊账。 2009年7月27日,王老板结算后发现阿峰还欠3万多元货款,便向其催讨。经过协商,阿峰答应在2009年8月16日前付清。为确保万无一失,王老板特意向其他经营户要了一份格式欠条,欠条格式为:“今欠XXX货款XXX,在XXX之前归还。如果逾期,则每天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欠款单位XXX,经手人XXX。”阿峰按照以上格式一一填写。 之后,王老板多次向阿峰催讨,但阿峰总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直到2011年7月,王老板算了一下,按欠条约定,阿峰光违约金就要支付21万元多。王老板决定到江东法院起诉阿峰。 但阿峰得知被起诉后躲了起来,王老板唯一的证据就是这一张格式欠条。根据欠条,欠王老板钱的应该是阿峰所在的装修公司,阿峰只是经手人,但欠条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而且这家公司也没有登记注册。 王老板很无奈,他说:“这些做装修的,很多都是随便打个公司的名头,其实就是自己在做,欠钱的就是阿峰本人。”但王老板对此拿不出有关证据。 最终,因为无法弄清讨债的对象,王老板只能撤回了起诉。 办案法官提醒,经手人和借款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借款时应当分清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借款,如果是公司借款,在出具借条时,务必让对方加盖公章,而如果是个人借款,则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千万不要随便按“范本”填写,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更多精彩请阅读债权债务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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