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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事实婚姻 对方的债务要还
释义
    以夫妻名义同居27年,同居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近日,漳州中级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同居双方共同清偿债权人债务共计20万元及利息。
    1987 年,吴某与沈某(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而实际上,直到1990年双方才达到结婚年龄。2012年,沈某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2次向林某借款共计25万元,并由沈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借款后,沈某仅偿还了5万元。为此,林某将吴某、沈某同时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偿还20万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遂依法判决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辩称其与沈某正式登记结婚时间为2013年,而讼争债务均发生在婚姻登记前的2012年,该债务系沈某婚前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共同承担。
    漳州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沈某于2013年补办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双方在2013年以前虽无办理婚姻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应确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遂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上述纠纷中,吴某与沈某从1990年起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2013年补办了结婚手续,所以,其婚姻效力从 1990年起至补办婚姻登记起有效,而2012年债务发生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若吴某、沈某在2013年未补办结婚手续,1994 年以前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而1994年2月1日双方即为同居关系,若为同居关系,吴某将无需承担沈某2012年所借款项的偿还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5]《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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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