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李阳离婚案 孩子抚养权成焦点 |
释义 | 导读:李阳家暴、重婚事件曝光至今一年多了,风波一直未平息。昨日上午,李阳离婚案在朝阳奥运村法庭第四次开庭,孩子抚养权成为庭审焦点。李阳的妻子KIM,要求李阳一次性支付655余万元抚养费。在财产分割方面,KIM的律师表示,庭审时,KIM主张把所有的财产一并分割,具体方案要等判决结果。 李阳离婚案,昨日四审开庭,孩子抚养权成焦点 据了解,2011年10月24日,KIM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取得对三个女儿的抚养权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案曾三次开庭,庭审围绕李阳是否存在家暴、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等问题展开。 昨日李阳离婚案在朝阳奥运村法庭第四次开庭,法院未公开审理。 11时50分,李阳走出法庭时表示,庭审焦点主要是孩子抚养权问题,自己“一定会争取孩子抚养权”。 KIM的律师介绍,李阳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表示不会让KIM支付抚养费。KIM也在争取孩子抚养权,并要求李阳支付的抚养费由此前的600万元变更为一次性支付655.28万元。“变更原因是KIM认为孩子未来教育费用会越来越高,所以酌情要求变更”,而李阳对这一数额并不同意,“他觉得孩子可以上普通学校,国际学校的学费过高”。 李阳离婚案,孩子抚养权将会怎样判 由于李阳离婚案是在我国境内法院法理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李阳离婚案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李阳离婚案件审理中,法官会将如何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就要结合李阳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了。但是,小编认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尽量减轻这种伤害,为人父母者首先应该将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搁置一边,理性地从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解决今后抚养权、探望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协商是最好的方式,始终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好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能同时拥有父母之爱,既能满足孩子对爱的需求,也能提升孩子积极乐观地解决危机的自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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