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单位“过劳死”应该找谁赔偿?怎么赔偿? |
释义 |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来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令其员工过度加班死亡的,员工家属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在单位“过劳死”应该找谁赔偿?怎么赔偿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在单位“过劳死”应该找谁赔偿?怎么赔偿?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因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的,会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工亡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丧葬费按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6个月的工资计算。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赔偿。 由于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对劳动者的保护尚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的高度。超负荷劳动是“过劳死”的罪魁祸首,但用人单位却不用为此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用工”的肆无忌惮。因此,我们必须将劳动者的休息权提到更高的保护层面,在立法上为“过劳死”正名,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之内,从而使“过劳”职工享受工伤待遇,进而加重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根除用人单位肆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陋习,协调劳资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 二、“过劳死”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过劳死”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已经有了侵权事实,就是劳动者已经死亡。其次,用人单位实施了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且第四十一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里的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是法律规定的最长的劳动时间限制,这是劳动者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度,只要超过这个度,无论如何,都构成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是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侵权行为。 但在已有的“过劳死”案例中,劳动者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这个度,已经构成了违法侵权行为。 再次,用人单位的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要求与劳动者的过劳死亡之间存在莫大的因果关系。最后,用人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超负荷劳动具有主观故意,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过劳死”也属于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是工伤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但用人单位侵犯的并非劳动者的生命权或者身体权,而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休息权。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具有剥夺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故意,而只具有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超时超强度工作的过失,并造成了劳动者过劳死亡的后果。 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劳动权紧密相连,劳动者需要休息,休息是劳动者进行永续劳动的必要条件。休假是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超时间超强度加班加点,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又不安排劳动都休假,使劳动者永远处于疲惫的状态,亚健康情形严重,一旦发生劳动者“过劳死”的情形,就应该按用人单位侵权来处理,追究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 三、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 我国关于“过劳死”的规定还是一片空白。只在有关文件中体现了对“过劳死”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精神。首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把48小时的这个时间限制放宽,则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就成为可能。其次,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伤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以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所体现的精神,过劳死也应当按照工伤死亡来处理。因而劳动者“过劳死”可以比照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有关工伤死亡的规定来处理。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就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创造了法律上的依据,因为只要能够证明劳动者是由于工作过度紧张造成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保险的待遇。 但遗憾的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代了上述《办法》,而新《条例》并没有关于“过劳死”法律问题的规定,有的只是前述的48小时的视为工伤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律的一大空白,并且是不应当被忽视的空白。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在单位“过劳死”应该找谁赔偿?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综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被视为工伤,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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