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期索赔成立条件 |
释义 | 一、工期索赔成立条件 工期索赔成立条件,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法律网提醒您,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照定额计价的工程索赔费用计算合同或者找遍文件约定的索赔内容计算。 2.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工程项目工程索赔费用计算计价,依据参照工程拦标价。 3.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出了要支付一定的工程款意外还需要按照同期银行同类货利支付拖欠的工程利息。 4.停、窝工时发生的索赔费用计算包含机械费用,人工费用,材料周转费用,管理费用等等。 ![]() 三、工程工期索赔有时间限制吗 工程工期索赔有时间限制,是28天。 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限是28天。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的索赔时限也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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