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减肥仪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程某对该减肥仪没有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减肥仪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减肥仪呢? 案例分析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减肥仪。我国《合法法》对商品试用期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商品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该减肥仪。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减肥仪的价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