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 |
释义 |
一、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 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四)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小孩需要什么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周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被收养人缺乏相应的被抚养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年龄限制,被收养人在经济与精神方面还应缺乏相应的被抚养生活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第二,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第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三)收养子女人数的规定 《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1098条第1项规定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女性领养孩子的条件相关内容,女性领养小孩需要满足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其次就是需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等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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