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补缴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
释义 | 很多时候由于公司没有按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于是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可能是因为员工的维权行为后才开始的,所以可能事前就发生了纠纷。那么,住房公积金补缴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住房公积金补缴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 有关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从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开始就不断地被讨论着。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关键就在于按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区分,究竟是工资属性还是福利属性?发生住房公积金纠纷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仲裁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并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范围内。目前公积金的工资、福利属性也没有明确,即使在最新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授权,进行劳动仲裁的依据不足因此劳动仲裁往往不予受理,但却可以走行政渠道。目前劳动者解决住房公积金纠纷的途径是以举报投诉为主、行政诉讼为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很显然,国家已将处罚的职能授予管理中心,该中心是行使处罚权的为一单位。由于该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单位对其所作处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住房公积金不交可以吗 住房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以代替。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补缴的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可以通过投诉、行政诉讼等行为进行维权。以上就是住房公积金补缴是不是劳动争议的问题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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