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债权抵消顺序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
释义 | 现如今,当经济生活中涉及债权债务问题时,债权债务抵消也是经常碰见的。其中我国法律对此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关于普通债权抵消顺序,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普通债权抵消顺序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的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阅读完后能够有所帮助。 一、普通债权抵消顺序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二、债权债务的抵消方式 法定抵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大米。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普通债权抵消顺序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的法律内容,综上所述,抵消应该遵循法律的的规定走相应的程序。如您还有更多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法律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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