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 |
释义 | 一、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 中级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是五千万元以上的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xx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院管辖案件范围 中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三、中级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再起诉吗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如中级法院为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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