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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晋城仲裁委实行费用减、免、缓办法
释义
    2008年4月1日起,晋城仲裁委员会将实行《仲裁费用减交、免交、缓交办法》。
    该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特困企业列入费用缓、减、免范围之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最多可减交全部费用的40%;符合条件的企业,最多可减交30%;对于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仲裁费用可全部免除。
    构建和谐是全社会的责任。晋城仲裁委自成立以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始终从细节上关注当事人,完善各类制度和设施,注重提高社会效益。《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晋城仲裁委的又一新举措。关注城乡低收入者,使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拥有一些“特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以期以一己之力推动和谐城市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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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