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
释义 | 在民间借贷中,若借据中有“如到期未还,由XX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可以认为双方口头合同的书面补充,即使没有出借人自己的签名及表示同意的字样,对还款的救济方式的表示,但是应当认定借贷行为是成立的。“强制执行”虽然没有完整表述出“处理”、“裁决”的意思,但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他们都是自然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所以口头约定也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附加内容有争议时,法院应该不予支持。假如出借人自己单独添加不利于借款人的苛刻、不利或者损害借款人的条款,在没有第三人在场、且该借据式合同又只有一方掌管的情况下,显然对借款人存在不公的因素,法院不可只认定其一,而不认定其二。 相关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