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罪标的物价值无法确定时如何处理 |
释义 |
双方可协商 计算合同损失赔偿标的的价值 货币赔偿和抵销赔偿均涉及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关键是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标准,包括标的物的种类、计算时间和地点。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殊价格。标的物的价格一般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特殊标的物按特殊价格确定。确定一个特殊的价格通常会考虑精神因素,而且是情绪化的。例如,著名医学教授、南京军区总医院普外科中心前副主任邹中寿于1996年去世。他的妻子将邹忠寿领取国家特别津贴后的家庭照片等10张具有特殊意义的照片的底片送到南京一家印刷厂放大,印刷厂丢失了所有底片。尽管印刷厂承认了自己的过错,但坚持每张底片赔偿2元。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是摄影印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客户交付的底片。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原告丢失了10张无法复制的历史纪念底片,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应予以赔偿。被告被责令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计算标的物价格,并确定计算时间和地点。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价格往往不同。一般以违约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发生地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按照该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金额。例如,《海商法》规定了赔偿责任限额的计算单位,可用于理赔 执行标的物价格变动制度是民事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标的物价格变动的过程中,除了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自己独特的原则。其独特的原则包括: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标的物实行价格变动的过程是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必须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的调整。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照客观规律进行的,而不是按照人的意志转移的,这就是价值规律。例如,在标的物价格变动的准备阶段,拍卖过程中标的物的评估价格和交易底价的确定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条件。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条件,脱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评估标的物和确定交易底价是不切实际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表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置自己的公民权利。民事强制执行得到国家强制力的支持。在执行过程中,主体有义务履行已确定的债务,接受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地位是被动的。然而,在实施标的物价格变动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体现了尊重双方意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意见》第301条规定的自愿偿债方式尊重执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第302条规定的强制偿债方式突出了执行申请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实施规定》第46条关于拍卖和销售的规定还明确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关部门拍卖或者自行拍卖。”第48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售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标的物的价格变动应当遵循快速原则。因为价格变动是一个特殊的商品交易过程。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是变动的他很快就睡着了。如果商品的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它就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当商品的价格高于价值时,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可以看出,执行标的物通过价格变动措施进入市场后,当然,只有以最高价格转化为货币,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被执行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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