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回放 方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后,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房子已经交付,方先生夫妇也已入住,但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日前,方先生因与赵女士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女士离婚,并享有该房所有权。庭审中,法院查明,方先生婚前有一套房产,且其收入超过赵女士。 最终,法院判决方先生与赵女士离婚,赵女士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因方先生和赵女士没有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该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它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的问题。法院根据方先生和赵女士双方的收入情况、有无其他住所等因素,判决赵女士为房屋的使用人。等房屋的房产证办下来后,方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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