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选用违约金还是损害赔偿的问题 |
释义 | Υ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Υ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Υ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Υ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Υ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Υ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Υ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咨询: 2006年11月,原告邹某与被告姜某协商,将原告拥有的文港石矿厂50%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姜某,并且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份转让款为20万元,此款定于2006年11月11日前付3万元,余款定于同年12月29日付清,逾期δ按约付款,按月息2.5%支付利息,并同时按δ付款项的30%支付Υ约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姜某只付了3万元,余款一直δ付。2007年10月29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款1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的2.5%月息支付),并承担相应的Υ约金。 律师回答: 原、被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给付原告转让款17万元及Υ约金。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Υ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Υ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Υ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Υ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Υ约时应当根据Υ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Υ约金,也可以约定因Υ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Υ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编辑推荐: 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 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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