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为小三买房算谁的 |
释义 | 陈先生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与金女士结婚后,双方共同购置5套房屋。2010年6月,陈先生认识了比自己小20岁的严小姐,并很快发展成恋人关系。2010年9月,严小姐要求陈先生和她结婚,并给她出资买房子。2010年年底,陈先生以和他人合伙开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妻子提出出售广州市某区的一间房子。后该房子以100万元出售,陈先生将其中的70万转账给严小姐买房,严小姐以自己名义在广州市某区购买一套房屋。 办理完房屋登记手续后,严小姐以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陈先生提出分手。陈先生多次索要购房款,严小姐以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理由拒绝。金女士获知后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严小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专家视点 夫妻财产使用情况要了解 对于金女士的诉讼,有专家认为,金女士的遭遇适用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登记在严小姐名下的房屋应视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也有专家认为,陈先生对严小姐的赠与是无效赠与,严小姐应当将陈先生赠与的70万现金全部返还。 省妇联维权专家特别提醒,夫妻双方要了解对夫妻财产使用情况,个案中的金女士对丈夫赠与“小三”现金一事毫不知情,这是很危险的。维权专家指出,这一类案件失败得特别多,大多数原配都无法追回款项,因为不少人并不是用自己的账号转账,很难证明资金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建议此类案件起诉时要找到相关证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这一笔费用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