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的相关问题。只有具备专门的行使条件才能够行使留置权的哦。如果您对什么情况可以行使留置权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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