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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房合同解除的条件
释义 一、公房合同解除的条件
    公房合同解除的条件其实是可以适用《民法典》中法定合同解除的程序以及情形的。具体而言:
    1、在适用范围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解除范围的期限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在解除的程序上,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公房合同解除的条件还可能包括在约定解除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解除事项被达成的。
    二、公房合同解除的后果
    公房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房债务的抵消
    1、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公房合同解除的条件的内容。简而言之,供方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体现在法定解除、解除权行使期限以及解除的程序上。如果在法律上遇到问题的,不妨冷静下来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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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2:14